近日,证监会公布了一例操纵股价的罚单。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张某控制109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操纵“华英农业”,共计获利1.33亿元,被证监会罚没2.66亿元。


涉案期间,张某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等手段操纵“华英农业”,影响“华英农业”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电脑信息资料、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认为,张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三项“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当事人陈述申辩称,并不实际控制账户组操纵“华英农业”,他仅为配资中介,实际操纵方为其他两人。当事人为两人提供配资服务,并对配资账户进行监督,对账户组的控制权仅限于监督证券账户内的股票买卖以及本金的安全,并不负责具体交易决策和交易指令的下达,对账户内资金的转入和划出亦没有控制权。而且,账户组中109个证券账户并非全部由当事人提供,部分由他人提供。


当事人还称,未参与操盘收益的分配。张某除向他人收取配资中介服务费外,未获得关于操纵“华英农业”的盈利。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关于账户控制问题,张某组织交易团队,相关人员系听从张某指令协助寻找资金、管理证券账户、传递交易指令和具体操作。通过现场获取的电脑文件、交易终端关联、资金关联、交易员指认、配资中介指认等多维度证据,足以认定张某通过其交易团队控制账户组交易“华英农业”,案涉操纵行为是由张某组织实施的,张某系本案违法主体而非配资中介。

关于本案资金去向,证监会表示,他人转给张某的资金中,除部分资金转给他人相关账户外,其余资金在张某控制的银行账户中滚存使用,其间除用于配资交易股票外,还用于购买理财、支付工资和房租、大额提现等。

证监会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某违法所得1.33亿元,并处以1.33亿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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