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SH600777)$  汇能海投要约收购新潮能源终止后,终止在《21世纪财经报道》中看到汇能集团有高管就此事发言,但整个报道意见中立,也中规中矩的一篇报道,但中间有一段言论如下:

事实上,虽然终止了并购,但除了第一大股东外,目前ST新潮的第二到第四大股东均来自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总持股比例超过20%,已具备向公司提名董事会人选的资格。

这事我就有点不明白了,为啥对相关证券法规大家理解的差异之大竞至如此大相径庭啊,我查到的: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投资者违反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所以吧,我就不明白了,你有20%没有表决权的股分,如何让你提名董事会人选的资格获得通过呢?

而且吧,自汇能要约终止后,我看到大量的评论都在说汇能已经是事实第一大股东,那我就不明白了,连表决权都没有的第一大股东能决定什么呢?还是我对法规理解有误?还是现在不断的强调汇能是第一大股东在暗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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