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9.4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向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9.10上市公司认为其出现的第9.4条规定的相应情形已消除的,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 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2024-09-06 18: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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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5 16: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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