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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56000001/2024-00010847行政监管措施;上市公司监管

2024年08月30日
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4〕90号

关于对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雄、李明静

经查,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为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邦科华)、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潮)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吕建雄、李明静与盛邦科华存在股权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监事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主体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时及每增加5%,汇能海投及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停止买卖ST新潮股票在上述主体累计持有ST新潮股份达到5%后每增加1%,也未按规定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8月24日,汇能海投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仅披露了其自身所持ST新潮股份,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及其持股情况,导致信息披露不准确,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请你们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依法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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