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深交所披露了三份监管函,事关四川科瑞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2022年06月06日,深交所受理了科瑞德创业板IPO申请,2024年2月5日,科瑞德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经查,科瑞德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报告期内,你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25,860.08万元、32,651.40万元、43,592.42万元及27,307.92万元,销售费用率分别为46.39%、47.44%、48.03%及48.15%。你公司销售费用主要由市场推广费和职工薪酬构成,两者合计占比分别达到销售费用的85.43%、89.05%、89.95%及90.28%。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销售费用相关内控不规范问题:一是部分费用实际结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你公司与推广服务商签订市场推广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以签订《推广服务费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但你公司与推广服务商在实际结算时并未签订《推广服务费结算单》,与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不一致,你公司未能提供合理证明材料。二是部分会务费报销附件不规范。你公司2019年至2022年线上会议部分推广费报销所附材料不完整,不能充分反映会议情况。

你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业,报告期各期销售费用金额大、销售费用占比高。你公司未严格执行结算协议约定,对相关推广活动产生的销售费用的报销流程未达到规范有效的基本要求,你公司销售费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与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情况不相符。

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陈刚及财务总监何桃对前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魏妩菡、李映文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未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充分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执行有效性,未能发现发行人销售费用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规范,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的“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核查意见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谢宇春、淦涛涛作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严格按照相关执业要求,结合发行人业务特点充分核查发行人销售费用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执行有效性,未能发现发行人销售费用内控不规范的情形并督促发行人及时整改规范,在首轮审核问询回复中发表的“发行人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的核查意见与发行人实际情况不符。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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