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SH601108)$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方资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违法“隐瞒案件材料”。

方资南在审理庄先生与宁波裕人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中介合同纠纷中(案号:2021浙02民终1665号),因涉及裕人公司在可交债换股减持47530475股过程中付出的500万资金,方资南也许因考虑到这500万的资金有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和相关人员职务侵占及欺诈犯罪的可能,而隐瞒了相关“案件材料”的事实。


关于这500万的资金大概情况,裕人公司在可交债换股减持前,需要通过第三方以“代持”方式,向债券持有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让债券”,并给予上述二家公司一定的补偿,但是,该二家公司最后并未收到任何补偿款项,而500万通过“私下补偿费”办法到了相关个人口袋之中。


因在二审询问案情过程过程中,裕人公司代理人问本人有没有收到过500万资金通过南昌迪零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广州宏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走账支付的钱,因从未收到过上述二家公司转付给本人的钱,再说,刚好又是换股减持后支付中介费的约定时间。

为了搞清楚这500万是不是裕人公司当成了支付给本人的中介费,在庭后就向审判长方资南通过EMS寄了一份申请法院调查清楚500万资金用途和去向的包括“申请函”在内的“案件材料”。

但是,在二审判决中,却对这500万资金的用途和去向只字未提。

本人觉得不可理解,在随后的电话中询问审判长方资南有没有收到过寄给他的申请法院调查500万资金用途和去向的“申请函”,不可思议的是,方资南谎骗隐瞒说未收到过这份“申请函”,竟还说出“那谁知道你有没有寄”(电话录音证据)这样匪夷所思的话。但是,后在宁波中院调取的归档备案材料中发现了这份“申请函”。

法官方资南违法“隐瞒案件材料”的证据确凿。


有这样的法官在,老百姓官司还怎么打?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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