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对从不分红一直盈利的公司原则上合理的回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第二:回购完成日期必须在下一个财务报告前完成(即最长不能超过半年)这是因市场经济瞬息万变,公司市场估值必然随半年一次财务报告变化而发生高低变化,所谓两年内完成回购非常不合理,设想一下如果期间企业经营出色,因已有了一回购合同显然公司不可能再给异议股东享有期间应有的营利收益,如果两年后经营不佳回购合同覆行就会有问题。因此必须在半年内完成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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