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上交所等监管机构持续加大了对于“蒙面举牌”、“隐匿式易主”以及要约收购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不过,某些“蒙面人”仍选择铤而走险,试图通过隐匿一致行动关系逃避信息披露义务。

8月30日,ST新潮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汇能海投”或“收购人”)发来的《通知函》,经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因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存在构成一致行动人的情形,汇能海投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部分要约收购公司股票的相关工作。

9月2日,ST新潮复牌后连续两日跌停。此次要约收购牵涉ST新潮十万多中小股民切身利益。据悉,针对汇能海投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已第一时间行动,山东证监局对收购人及相关股东方作出监管措施,责令其改正,后续还将根据核查情况做进一步处理。上交所也已对相关责任主体启动公开谴责程序。

尽管监管机构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但蒙面举牌行为具备极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对监管和上市公司也构成了一定挑战。

一、

汇能海投母公司汇能集团实控人郭建军在接受采访时曾称,汇能集团之所以进军资本市场,主要是“A股公司披露透明,是一个很好的并购选秀池”。然而遗憾的是,汇能海投在对ST新潮的要约收购中,却出现了未披露其他一致行动人而违规增持的情形。

8月23日晚间,ST新潮公告称,公司收到了汇能海投发来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报告书摘要中,汇能海投对此次要约收购做了重要说明:1、收购人及关联方未采取或者计划采取对本次要约收购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也不存在对本次要约收购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2、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3、收购人不存在任何其他对ST新潮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4、收购人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针对汇能海投的要约收购,上交所于8月23日发出《关于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要约收购公司股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汇能海投对照《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十三条等相关规定,逐项核实并说明汇能海投与相关股东之间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汇能海投是否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 形。同时,核实是否存在公告中提示的境外审查相关风险,是否影响本次要约收 购。

汇能海投对此做出回复称,其承认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其中,汇能海投控股股东汇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汇能集团通汇煤炭经营有限公司(简称“通汇煤炭”)与ST新潮的其他股东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盛邦”)存在资金借贷的情形。除以上情形,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北京盛邦自然人股东吕建雄及李明静存在使用个人股票账户买卖ST 新潮股票的情形。此外,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芯茂会世1号”)及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梵海汇享”)两家基金的实际出资人内蒙古鑫方工程有限公司及内蒙古蒙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从汇能海投关联公司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巴隆图煤炭有限公司及内蒙古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间接借款的情形,合计借款金额20亿元。

二、

郭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称,“汇能会本着长期、善意、专业的态度介入(资本市场),不会选择‘野蛮人’的方式入主。”

然而2023年四季度以来,从汇能海投、北京盛邦、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等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四名股东持股变动看,“野蛮人”的布局特征十分明显。2023年11月7日,盛邦科华通过司法拍卖获得ST新潮5.51%的股份,拍卖价款由汇能集团提供,总计11.98亿元。然而在过户之前,北京盛邦并未公布与持股比例在4.98%的芯茂会世1号之间的关联关系。2024年1月完成过户时,北京盛邦也未披露达到15%的简式权益报告。2023年12月汇能海投取得ST新潮0.02%股份,其与芯茂会世1号合计达到5%持股比例的节点,同样也未披露简式权益报告书,更未在双方合计持股分别达6%、7%、8%、9%时披露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同时,梵海汇享在2024年一季度取得公司股权时,均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每变动1%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此外,在2024年二季度,上述四名一致行动人已合计持股比例达20%以上,同样未披露详式权益报告书。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汇能海投得以避免收购利好推动上市公司股价上升、导致收购成本增加的情况。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制定了持股达到5%或者之后每变动5%后即暂停买卖的“慢走”规则。重点规范了持股5%以上的股东增减持股份行为,对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规定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分析人士指出,“持股超过5%之后,哪怕只增减1%,都要公开在阳光之下,这是在避免‘野蛮人’暗地里举牌。”

三、

针对本次终止要约收购,汇能海投表示主要为对资本市场规则理解的偏差,未来将深化对资本市场相关规则的学习,以更加敬畏及谨慎的态度面对资本市场。不过,据ST新潮公告显示,汇能海投、盛邦科华等主体多次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盛邦科华在2024年1月13日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无一致行动人”(详见公司公告)。汇能海投在其2024年8月24日公告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中仅披露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4.99%股份。据《提示性公告》披露,ST新潮董事会书面询证汇能海投,请其对未如实报告披露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持股情况事项予以说明时,汇能海投表示:除披露情况外,不存在其他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详见公司公告)。此外,公告显示,8月24日傍晚时段以及8月28日上午时段,ST新潮集中收到汇能海投等四方主体分别发送的书面回复,均否认存在隐瞒一致行动关系。

四、

蒙面举牌具备极强的隐秘性。“蒙面人”一方面通过多个账户进行持股,使得单一账户的持股比例低于需要公告的5%举牌线,从而在表面上不触发披露要求;另一方面,涉及的账户众多且分散,监管部门在没有明确线索的情况下,很难发现这些账户之间的关联性,增加了监管难度。

在ST新潮的要约收购事件中,汇能集团的各种行为已经事实上构成蒙面举牌。尽管汇能集团对此作了多次辩护也就此事向投资者致歉,但对于上市公司ST新潮及其十万多中小投资者而言, 巨大的损失已经造成。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汇能集团的蒙面举牌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追责和处罚。

为防止有些上市公司股东隐瞒一致行动人身份,滥用表决权委托,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并以此获取不当利益。交易所对于穿透披露要求不断强化,让举牌方在信披时,无法再扮演“披着羊皮的狼”。通过权益变动披露,市场可以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的身份、背景、投资计划等静态信息,以及控制权变动可能性、市场供求关系等动态信息,有助于明确投资者预期,发挥证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提升市场效率,优化资源配置。

此外,我国证券法设置“信息披露”专章,明确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法律加大了对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从追责程序来看,我国将行政处罚、民事索赔和刑事追责分为三类不同的独立程序分别处理。下一步,证监会将坚持不枉不纵的法治原则,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不断提高执法效率,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丰富惩戒手段和方式,综合运用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失信惩戒、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等行政措施,用好集体诉讼、支持诉讼和刑事手段,对违法者形成叠加打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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