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布关于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根据河北证监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查明的事实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信网能)于2024年5月14日披露《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修订稿)》“第五节资金来源”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披露内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与实际使用资金的资金来源存在一定出入。经查,海信网能前述所需资金中有7,000万元来自于其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借款。 针对海信网能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违规行为,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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