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新ST制度。我个人认为,这其中有重大的缺陷。比如,大股东违法违规占款,这家公司就要进入ST程序,我不认为这是正确的。这项ST新规实际上纵容了大股东的违法违规占款行为。违规违法占用了上市公司资金,不去处罚大股东,不去追索占款,而是立即ST,这是不公平的,于情于理于法都不正确。 ST后,公司股价天天跌停板,一直跌到20个交易日都低于1元价,并进入退市程序,这实际上是让中小投资者在承担大股东违规违法占款所带来的巨大损失。 我认为,对这种情况,首先要采取刑事、行政和民事等一切手段,把大股东的占款追回来,追回来这家上市公司就是一个正常公司,大股东把钱拿走了公司退市对大股东几乎没有什么损失,这就是在中国,公司退市了,大股东偷着乐的原因所在。 我们绝不能纵容大股东这种违法行为。要有建立刑事、民事的严厉处罚措施,决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决不能这种损失让中小投资者来承担。 二是,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退市制度安排,要有配套的救济和赔偿制度。对这类上市公司退市必须建立民事赔偿机制,赔偿资金要从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当中扣除,不能一退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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