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变动违规案例



CSYH(601677)——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因司法处置被动减持未履行预披露义务


2022年11月26日、12月1日,CSYH先后披露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根据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建设”,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5.23%)已累计被动减持9,200,300股公司股票,占CSYH总股本的0.23%。

2022年12月1日,CSYH同时披露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而后,新华联建设于2022年12月7日至12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7,822,700股,占CSYH总股本的0.19%。此外根据新华联建设出具的说明,新华联建设事先已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74执恢35号),知悉法院裁定冻结新华联建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证券账户,将其持有的CSYH 2,300万股股票由质押状态调整为质押状态可售,准许中信证券以集中竞价方式在司法冻结范围内变价处置前述股票。

综上,CSYH股东新华联建设所持股份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未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涉及股份达1,702.30万股,占比0.42%,减持股份数量较大。2023年5月16日,上交所对新华联建设予以通报批评。

提示

根据规定,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上市公司披露减持计划。需要注意的是,从监管实务来看,股东违规减持并不区分是主动减持还是被动减持。在本案例中,CSYH股东新华联建设向上交所提出异议:上述股票被动减持行为发生时,其未收到法院、华夏银行、中信证券等相关方发来的减持书面通知。此后,其发出书面沟通函,恳请遵守减持相关规定,但均未被采纳。对此,上交所认为股东已于事先知悉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及恢复执行通知书,股东理应对履行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有充分预期。如果采取大宗交易、司法划转、司法拍卖等方式处置的,则无需履行预披露义务。

来源:他山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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