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63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违反前述规定买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汇能海投将其与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原因归结为“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刘凯湘表示,无论是对规则理解偏差,还是故意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规避权益披露义务,违规买入上市公司股份已成既定事实。因此,违规购入股份(即超过5%部分的股份)的表决权应当按照前述规定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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