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中涉及的违规股东提案权、召集股东会议的权利等或也将受到限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3.4.8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未履行收购、权益变动相关的报告和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相关配合义务,或者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该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此前曾有司法案例中,有上市公司股东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其股东提案权、表决权等权利在一定期限内被暂停。司法裁定认为,违规股东不得行使提案权、参加股东大会的权利、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等相关股东权利。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