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证监局出具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28 号)查明的事实和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 8月 3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收到警示函的公告》,公司第一大股东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网能)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披露《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次修订稿)》“第五节资金来源”之“一、本次权益变动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披露内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与实际使用资金的资金来源存在一定出入。经查,海信网能前述所需资金中有 7,000 万元来自于其控股股东全资子公司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借款。

综上,海信网能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20 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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