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已超过20%,在不考虑“表决权限制”因素的情况下,其已成为ST新潮第一大股东。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有关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成为第一大股东的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汇能海投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取消要约收购的原因公告后12个月内,不得再次对ST新潮进行收购;分析人士认为,结合现有案例理解,前述“不得收购”应包括“不得增持”ST新潮的股份。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