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证监局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达电声”)及其高管万蔡辛、赵成龙发出警示函,并将此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山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共达电声的间接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的合伙份额存在代持情况。

具体来看,无锡锐昊的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而剩余的82.37%合伙份额则由万蔡辛与廖勇代共达电声的控股股东16名员工持有。在共达电声发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以及多份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无锡锐昊的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有65%,这与实际情况不符。

此行为直接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6号)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的万蔡辛和时任监事会主席的赵成龙,二人未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山东证监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及万蔡辛、赵成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高管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书面报告,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此外,该事件还波及了共达电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中介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及相关律师、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因此收到了山东证监局的警示函。

市场对此反应强烈,部分投资者对此表示担忧,提到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对于上市公司至关重要,认为这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作为专业的电声元器件及电声组件制造商和服务商,共达电声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对于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信任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9月7日,共达电声披露公告称,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警示函》,提到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将不断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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