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上市的规定

天若有情2023 2023年03月23日 10:45    广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第十章 重新上市”有明确规定。

交易类退市后重新上市,主要相关规定摘录:

10.2.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交 易类强制退市情形除外)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 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 (三)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5%以 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为 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相应标准(见以下3.1.2条)。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不存在影响其任职的情形。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1.2 境内企业申请在本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 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 于 1.5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最近三年经营 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 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 不低于 1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80 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 亿元。 本节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净 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 值。本节所称预计市值,是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 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10.2.4(二)公司因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三个月

10.2.8 公司应当提供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前述财务会计报告的截止日距公司重新上市的申请日间隔应当不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公司应当补充提供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0.3.2 强制退市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 求提供。公司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内,但累计不得超 过三十个交易日。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就公司相关情况 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 新上市申请的期限内。

10.3.5 本所在作出是否同意公司重新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3.6 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本所同意的,自本所作出决 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

10.4.1 公司重新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的,应当自本所作出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公司股份的重新确认、登记、托管等相关手续。本所在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公司遇特殊情形需延长办理期限的, 应当向本所申请并获本所同意。 公司股票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上市交易的,本所关于同意其 股票重新上市的文件失效,公司可以于该决定失效之日起的六个月后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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