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鹏都农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50万元;
2. 对鹏欣集团处以罚款150万元;
3. 对董轶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万元;
4. 对姜雷处以罚款25万元;
5. 对顾卿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6. 对吴雄马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针对鹏都农牧在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 对鹏都农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250万元;
2. 对鹏欣集团处以罚款250万元;
3. 对董轶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5万元;
4. 对姜雷处以罚款55万元;
5. 对顾卿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6. 对吴雄马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50万元。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拟决定:
1. 对鹏都农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00万元;
2. 对鹏欣集团处以罚款400万元;
3. 对董轶哲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0万元;
4. 对姜雷处以罚款80万元;
5. 对顾卿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0万元;
6. 对吴雄马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70万元。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