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234 证券简称:迪马 5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收到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罗韶颖、潘川、
李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4 年 9 月 9 日
生效日期:2024 年 9 月 5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监管措施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待挂牌公司 主体
罗韶颖 董监高 董事长(时任)
潘川 董监高 董事长
李俊杰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主体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4-116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马股份):
一、债券发行方面
2021 年 4 月,迪马股份发行的“21 迪马 01”公司债券应投资者之一上海挚
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挚新)提出的认购要求,迪马股份安排子公
司私下与上海挚新签订多项协议,以房地产项目为基础提供增信,并在票面利息
之外,以财务顾问服务费用形式向上海挚新关联方支付补偿收益。
二、公司治理方面
2020 年 5 月 21 日,迪马股份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营企业成都望浦励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借
款提供担保。该笔担保在 2020 年 4 月 29 日经迪马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审议通过,2020 年 6 月 3 日经迪马股份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最
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股东大会审议时间。
三、信息披露方面
(一)向媒体透露尚未披露的重整进展情况
2024 年 6 月 10 日晚,有媒体报道称,迪马股份相关人员表示,中介机构已
入场开展重整相关前期工作。6 月 13 日晚间,迪马股份才在《关于对上海证券
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临 2024-080 号)中公告中介机构进场开展重整工作
的相关情况。
(二)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有关信息表述不准确
2024 年 6 月 13 日 13 点 27 分,迪马股份通过微信公众号“迪马股份”发文
称,重庆市政府召开关于东银集团、迪马股份战略重整专题会议,东银集团表示,
将加大力度调度资金,进一步增持,全力维护上市公司主体地位。其中关于东银
集团“进一步增持”的表述不准确,未明确“进一步增持”的事项为进一步履行
前期已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公告》(临 2024-049
号)中的增持承诺。
四、财务核算方面
(一)部分收入确认跨期
迪马股份下属部分项目公司 2022 年已就所售商铺、车位与购买方签订销售
协议并收取全部价款,但在 2023 年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导致迪马股份合并
公告编号:2024-116
报表层面虚增 2023 年收入 508.41 万元(虚减 2022 年收入 508.41 万元),虚增
2023年成本346.1万元(虚减2022年成本346.1万元),虚增2022年底存货346.1
万元,虚增 2023 年利润总额 162.31 万元(虚减 2022 年利润总额 162.31 万元)。
(二)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
迪马股份在测算子公司宜宾澄方川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时,错
误使用 1,160.85 万元作为佣金资本化金额计算存货可变现净值,而非经审计调
整后的审定数 923.65 万元,导致迪马股份合并报表层面虚增 2023 年资产减值损
失 237.2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237.2 万元。
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控股):
一、提前向媒体泄漏破产重整相关重大未公开信息
2024 年 5 月 7 日晚间,有媒体报道称,东银控股将进行司法重整。东银控
股相关负责人表示,重整可能会涉及迪马股份控制权变更。5 月 8 日晚间,迪马
股份才发布《控股股东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公告》(临 2024-041 号)。东银控股
拟司法重整信息见诸媒体的时间早于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时间。
二、提前向媒体泄漏增持相关重大未公开信息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有媒体报道称,东银控股表示正在统筹安排资金启
动增持计划。当日晚间,迪马股份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
划》(临 2024-049 号)的公告。东银控股增持计划见诸媒体的时间早于通过法定
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的时间。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如适用):
迪马股份前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以下简称《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
规定。罗韶颖作为时任董事长,对前述债券发行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潘川作为
时任董事长、李俊杰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前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
公告编号:2024-116
条的规定,现对迪马股份及罗韶颖、潘川、李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律
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东银控股前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
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东银控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东银控股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法
律法规学习。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警示函措施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警示函措施对公司当前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方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罗韶颖、潘川、李俊杰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 号)
2、《关于对重庆东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23 号)
公告编号:2024-116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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