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华菱精工,A 股证券代码:603356;

张育书,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6 月 16 日,我部向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出《关于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就公司涉及资金占用、利益输送、财务真实性等重要事项进行问询,要求公司于 5 个交易日内进行书面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4 年 6月 22 日、2024 年 6 月 29 日、2024 年 7 月 6 日、2024 年 7 月 13 日、2024 年 7 月 20 日,公司先后五次披露《关于延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均拟延期 5 个交易日回复问询函。2024年 7 月 19

日,我部向公司发出《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期回复问询函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尽快回函,公司迟至 2024年 7 月 27 日方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

综上,相关问询事项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公司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问询函,且无正当理由多次延期,情节较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13.1.4 等规定。董事会秘书张育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4.4.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1.7 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育书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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