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近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京罚决字〔2024〕30号、31号、32号)(2024年9月10日)显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落实真实、完整、可追溯和全流程一致性的要求;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要求;未将商户资金结算至其同名银行结算账户的违法行为类型,被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警告并罚款406万元。陈某(时任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吴某(时任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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