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休神介说、医休器械

大家好,我是医休哥,最近几个月有很多医疗纠纷案件会咨询到小编这里,小编也是个外行,不管发表啥意见。不过本着求知好学的原则,小编还是扒拉出来不少好东西,尤其是过往案件的判决书。

今天就开始给大家整理一个系列推文,先申明一下,这个专题仅作为学习资料,不存在刻意曝光医院的目的(要怼就直接怼了)。患者信息会隐去,部分信息也会删减,但会把判决书编号标注,以方便大家查询。

1-案件介绍

2023年1月12日,汪**因此前突发性脑梗在XX医院神经内科就医治疗。神经内科医生黎**检查汪**系脑部基底动脉闭塞症状,强烈建议汪XX做脑部血管支架植入手术,汪**听信医生建议后在XX医院住院部住院一晚,于次日2023年1月13日早上8时许进行脑部血管支架植入手术。

术前医生黎**只告知家属手术注意事项,并未告知该支架植入手术只有50%的成功率(事后才从XX医院专家处了解)。术前汪**神志清醒行走自如并自行上了手术床,由医护人员推入手术室,术中医生黎**在对汪**进行了脑部基底动脉闭塞打通过程中采用盲打的方法,因操作不当造成了基底动脉打通了的假象但支架并未成功植入,致使汪**出现脑梗死病灶。术后汪**昏迷不醒躺在XX医院重症监护室内,医生黎**却告知家属已为患者打通了基底动脉,最多两三天即可转入普通病房。欺诈行为?

但之后两周左右在做了多次脑部CT后汪**出现了大面积脑梗死不可逆并伴有脑干出血症状,同时不能自主呼吸(被切管依靠呼吸机呼吸),眼睛瞳孔反应不好,四肢也无反应,重度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

同年1月25日,家属自费请了XX医院神经内科专家曹**会诊,专家曹**称此次手术操作不当是造成汪**呈植物人状态的原因,且无苏醒可能、后续会出现并发症直至死亡。

·治疗过程:(2023年1月12日至5月20日),汪**共花费医疗费537509.41元。

2022年12月10日,汪**入住被告神经内科,主诉“左侧肢体活动障碍1天余”,入院初步诊断:

1.脑梗死;

2.高血压病;

3.脑动脉硬化;

4.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

予完善相关检查,并予改善循环,先必新针清除自由基等治疗。12月12日行头颈部CTA。12月14日行“脑血管造影术”,结果显示:右侧椎动脉纤细,左侧椎动脉V4段中度狭窄,基底动脉中段闭塞,双侧后交通动脉开放,部分代偿后循环血供,前循环血管基本正常。建议2周后行手术开通+支架置入术。12月17日出院。

2023年1月12日,汪**再次入住被告,主诉“左侧肢体活动障碍20余天”。该次入院记录记载,汪**目前左侧肢体乏力、言语含糊改善,神志清楚,对答切题,血压137/88mmHg,左侧肢体肌力Ⅴ级减,右侧肢体肌力Ⅴ级,四肢肌张力正常。

入院初步诊断:1.基底动脉闭塞;2.脑梗死后遗症;3.脑动脉硬化等。

1月13日,在全麻下行“基底动脉闭塞开通+球囊扩张成形术”,醒麻醉期间发现双侧瞳孔不等大,左侧瞳孔0.25cm,右侧瞳孔0.1cm,对光反射迟钝,考虑脑血管意外可能,予急诊头颅CT检查提示脑干出血,请神经外科会诊,目前无手术指征,转ICU监护继续治疗。

1月14日复查头颅CT:脑干、左侧颞枕叶片状低密度影,考虑脑梗塞灶。入科后予脱水、改善脑功能、抗感染、抗癫痫,抗血小板等治疗。

5月20日18时47分患者心率下降至47次/分,血压及氧饱和测不出,与家属商议后决定拒绝心肺复苏,19时04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

2-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XX医院是一所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造成汪**植物人状态且后续出现并发症直至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给家属造成了莫大的痛苦,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审理中,原告补充事实,2023年5月20日汪**在被告病房内死亡。

原告请判令(变更后):

被告赔偿两原告医疗费537509.41元、误工费35823.52元(自2023年1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20止计128天,102153元×128天÷365=35823.52)、死亡赔偿金1602880元、丧葬费12971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6827.8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2492754.80元,被告应按50%的比例赔付计1246377.40元;

3-被告观点:

1、原告主张的50%赔偿比例过高,被告认为应按30%的比例赔偿。

2、关于原告主张的具体分项,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异议;误工费,应按私营企业平均工资即81280元每年的标准计算,对原告主张的误工期间无异议;丧葬费,应计算六个月,即129714÷2=64857元;精神抚慰金过高,应予以下调。

3、鉴定费,应按责任比例由双方分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3-鉴定意见

本案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就被告对汪**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被告存在过错,对医疗过错与汪**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2024年5月13日,浙江省医学会出具编号为浙江医损鉴[2024]050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分析如下:

1、第一次入院初步诊断合理,存在脑血管造影指征。

2、第二次入院诊断明确,存在手术指征,无绝对禁忌,手术方式选择合理,术中操作未见违规。

3、围手术期出现病情变化,部分处理及时规范。

4、医方存在以下诊疗过错行为:

医方第二次手术:

术前评估欠到位,未做脑灌注检查,未充分评估侧枝循环情况,对基底动脉介入手术的风险预估不足,未充分认识该手术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

术前告知欠充分,根据现有的介入诊疗知情同意书,未见替代方案的相关告知;

醒麻醉期间患者出现双瞳不等大,未即刻再行造影,致最终血管状况不能明确。

对患者死亡原因分析如下:

本例因未行尸检,患者确切死因难以明确,根据现有的鉴定资料专家组考虑患者死亡系脑干梗塞伴出血、循环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

对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分析如下:根据鉴定资料,患者自身颅内血管条件差且存在高血压、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等基础疾病,本次基底动脉闭塞介入手术,出现脑干出血系该手术并发症,临床上难以完全避免;

患者自身疾病严重及出现手术并发症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的上述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专家组综合认定医方医疗过错在造成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据此,鉴定意见为:XX医院在对患者汪**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视频及文字整理资料、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鉴定费发票,被告提交的病历资料(包括封存病历和封存后形成的病历资料),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浙江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及双方陈述为证。

4-法院观点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负有及时向患者或患者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的义务,同时还应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根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分析记载,被告医务人员术前评估欠到位,对基底动脉介入手术的风险预估不足,未充分认识该手术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术前告知欠充分,未告知替代方案;醒麻醉期间患者出现双瞳不等大,未即刻再行造影,致最终血管状况不能明确,据此应当认定被告未尽到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亦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

3-根据鉴定意见,被告上述医疗过错与汪**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造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结合本案案件情况,本院认定被告应按4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按50%承担赔付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1-限被告XX医院赔偿原告合计968231.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及判决书: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浙0212民初7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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