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重整案件中,法院裁定受理预重整与选任临时管理人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先后顺序。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当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时,将同步确定临时管理人4。这表明,在法院作出了预重整的决定之后,紧接着就是确定临时管理人的环节。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预重整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虽然没有明确提到受理预重整与选任临时管理人的顺序,但是按照破产重整的一般流程,通常是先由法院决定是否受理预重整申请,然后才会涉及到临时管理人的选任问题6。
此外,根据对预重整程序的理解,临时管理人的职责在于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评估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以及监督债务人履行相应义务等10。这些职责显然需要在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之后才能正式展开,因为只有在此时,临时管理人才能被赋予合法的地位去执行上述任务。
综上所述,在预重整程序中,法院裁定受理预重整申请是一个前提步骤,之后才会有临时管理人的选任。这个顺序确保了预重整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障了各方利益的相关者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得到适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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