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洋创新(688191.SH)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司股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智洋创新(688191.SH)公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公司股东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和《关于对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据悉,公司股东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控制,系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及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2024年5月18日,该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在减持计划中披露无一致行动人,该信息与事实不符。2024年8月21日,该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持有智洋创新股份比例降至4.99998%,未将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期间披露的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章节及季度报告“股东信息”章节中,未披露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及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一致行动人。公司在2024年8月21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中,未按要求披露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

公告显示,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刘国永作为董事长、聂树刚作为总经理、刘俊鹏和陈晓娟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刘国永、聂树刚、刘俊鹏、陈晓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