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吴瑞反应内控问题
我是一直不服的
合伙企业
本身应该你跟我两个人或者两个公司合作
去进行合伙做生意,目的是为了少交税
因为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红时仅缴纳个税
代价是无限连带责任
而且因为合伙企业,总需要一个执行人
来当家做主,不然人人都说了算就乱了
所以有了执行人杨帆,跟新潮能源有限人
这就涉及公司法不允许上市公司做普通合伙人
只能做有限人
然后找一个股权很小的做普通合伙人
权力很大,没风险
但是难道就没有制约它的办法?
当然不可能了
新潮能源股东大会是万能的
内控否定意见也要从股东大会说起
看看别的公司怎么做
首先我的性格就是比较刚
我觉得穷尽救济手段
是作为董事会应该做的
不管是诉讼撤销否定意见
又或者换掉会计师事务所
哪怕被上交所监管
新潮能源作为lp有限合伙人
当gp普通合伙人侵犯合伙企业利益的时候
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取消执行人的授权
换句话说,觉得丽子公司不合适
新潮能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更换就行了
重点就在这
事务所认为,更换gp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
而不是一声不吭就换
即使作为全资子公司,受母公司控制
但是流程上要遵守股东大会决议的控制
董事会认为
这不是事...
比如,如果两个家族合作,村民都入股了
如果你坑我
你坑了我,我肯定要换掉你
那么我们家族开会就行,涉及对方家族的利益,对方家族回避,跟对方没关系
我们内部通过股东大会换掉对方
但是如果一家人合伙
族长说
老二你别干了,水货,老三你去做gp
此时族长发话,村民没必要参与
都是自己家的事
显而易见
在董事会认为
Gp是新潮能源自己的全资子公司
我让谁干,都是自己孩子
不存在问题
这时,德隆系当年设置的架构就凸显出来意思
母公司跟子公司合伙开企业
子公司都是自己的,还用需要跟子公司合伙?
法的漏洞啊
这就是擦边
这压根就是一个法的悖论
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子公司的存在
母公司只作为投资人
不需要替子公司背锅承担责任
而丽国子公司
虽然是新潮能源的儿子
但脱离大陆管辖
即使董事会认为的没错
也必须有错
你想诉讼,不允许...
你想换会计事务所,不允许...
整改就行了...
这个问题,一直涉及两个层面
法跟保护
法上来说
更换gp如果,合并吸收
如果拥有对方的绝对的控制权,只开董事会就行
所以大家稍微懂法的都可以去搜搜
如果A想合并吸收B
如果拥有B足够多的股权
那么不需要通过股东大会同意,直接董事会即可决定
所以这是法的层面
但是实际管理上
上层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
即使法律所允许
但出于保护的目的
也要迫使新潮能源st
接受内控否定的整改
即使吴瑞不举报
这件事没有对错
只是st的伤害对投资者太深
一刀切的管理方式有问题
但从法的角度
上层无疑是稚嫩的
不见得人人都能通过司法考试
我国毕竟每年只有20%的通过率
去年也只有12.7万人
想想看,一个16亿人的社会
得到司法部认可的法律从业者只有12.7万/每年
对st进行一刀切,出发点是好的,真的该改改了
风险警示而已...
板块如其名
修改名字就可以了
保护投资者,不是伤害投资者
是保护还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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