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民生银行与名信公司签订了两份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合同,旨在为名信公司提供总额6000万元的授信。质押的应收账款涵盖了广钢公司、金邦公司及阳光公司等债务人,期限为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3日。尽管实际融资期限仅为6个月,民生银行在操作中并未对质押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再次尽职调查,导致了法律争议的发生。
法院判决认为,两份质押合同并非新设质权,而是对原有质押内容的变更。这一判断基于质押财产价值不变以及应收账款的未来预期收益性质。即使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争议,法院强调了登记错误的救济途径以及未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对质押登记效力的影响。法院最终驳回了广州钢铁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确认了民生银行对广钢公司应收账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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