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选自《港股私有化及A股回归案例研究(中)》

作者:何煦 杜倩 2020-05-14

税务问题


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双边协定”)第五议定书第十三条,如独立股东接收要约且向要约人转让股份,且在该转让行为前三年内的任何一个时间,如果上市公司的财产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中国内地的不动产所组成,则该独立股东出售其无利害关系股份的,需要在香港交纳利得税;如果上市公司的财产不是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则该独立股东出售其无利害关系股份的,不需要在香港交纳利得税。


因此,如位于中国内地的独立股东在港股私有化过程中接收要约而转让或注销其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股份的,主要涉及香港税务问题。


1、  要约收购


关于印花税,根据香港《印花税条例》,印花税的税率为每1,000港元(或低于1,000港元)缴纳1港元,卖方(独立股东)应缴付的印花税由要约人(要约人)应支付的收购价中扣除,要约人应承担的部分将直接向香港印花税署报账。


关于利得税,香港利得税适用两级制税率,对于在境内的独立股东而言,如适用双边协定而需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的,应当适用非法团的该两级税率,即200万港元以内的按7.5%缴纳,超过200万港元的按15%。


2、  协议安排


在协议安排的路径下,无论支付方式属于现金支付还是股份支付,由于交易对价仅作为注销股份的对价,不涉及股份的买卖,根据香港的印花税条例,不用支付印花税。


至于利得税,虽然协议安排下独立股东不涉及股份出售,但因为独立股东亦收取了注销股份对价,按照双边协议的文意理解,我们认为也是需要缴纳利得税。


3、  吸收合并


由于H股在吸收合并后将会被注销,因此与协议转让相同,注销股份不涉及股份的买卖,根据香港的印花税条例,不用支付印花税。但对于异议股东而言,由于其要求要约人收购其持有的股份,须按对价缴纳香港印花税。


至于利得税,对于持有外资股的境内独立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则适用双边协定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对于持有内资股的境内独立股东转让其股份等,则应当按照中国境内税法缴纳税款。


脚注:


[1] 净利润数据为上市公司发布退市公告时的上一年度公告数据


[2] 中航国际控股系采用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私有化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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