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高手文章:迪起诉振东,也戳穿了当年编造的一个谎言9月9日,上市药企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重大仲裁事项的公告》,称其于9月7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出的《DE20242588号委托生产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就其与振东制药涉及的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已经被受理,索赔金额达到14.7亿元。
仲裁依据想必熟悉近年来医药圈大事的人也可以猜的到。对,就是2023年导致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被罚1.4亿元的“朗迪钙质量事件”。这批问题钙就是朗迪方面委托振东制药生产的。
简单介绍一下事件经过吧!朗迪钙作为曾经的“钙王”,本来是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于2021年被出售给上海方朗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签订了《股权出售协议》和《药品委托生产合同》,约定朗迪制药委托振东制药生产碳酸钙D3片(Ⅱ)、碳酸钙D3颗粒产品,委托期限自交割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但是,在2023年国家药品抽检工作中,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朗迪制药32批次碳酸钙D3颗粒、碳酸钙D3颗粒(Ⅱ)、碳酸钙D3片(Ⅱ),其含量测定项的维生素D3含量偏低,不符合规定。共计生产931669盒,除成品留样的242盒外均已售出。当年10月,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0天;没收已召回的不合格药品5万多盒;没收违法所得618万余元;罚款13403万余元。罚没款合计超过1.4亿元。
所以,这应该是一件看似合情合理的索赔仲裁,但是,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笔者翻看当年北京朗迪制药的官方答复,对照现在的索赔,应该是自打自脸,把自己当年的谎言戳穿了。
在32个批次质量不合格的检测结果被公布后的2023年7月,朗迪制药立即在其网站发布声明称,检验结果为“维生素含量略低于标准”。该声明写道:“经第三方权威专家认证,维生素D3易因气温、运输等客观环境因素造成含量不稳定,但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换句话来说,朗迪制药的观点是:这批劣药朗迪钙,应该是在生产出来的时候是质量合格的,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和运输条件,质量也会合格。导致这32批次的朗迪钙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是气温与运输等因素导致的。
那么,如果他们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为啥要申请仲裁,要求振东制药进行赔偿呢?如果他们的观点不是正确的,那么,请问,这些进行认证的第三方权威专家又是谁呢?能不能公布出来,让全社会都来认识一下,知道他们只是拿钱说话,早就没有良心了,避免更多地人上当受骗呢?
其实,朗迪钙应该是在拿出这些“辩解意见”时,就大体知道这个意见的真实性吧!或者他们从一开始就没有准备认真整改,只打算“公关”一下,糊弄过去就算了!
所以,曾经的“钙王”落到如今几乎无人问的境地,应该是从一开始就注定了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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