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陈岱松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刑事责任相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于违法者而言的确更具立竿见影的威慑力。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应当如何运用刑法来规制违规举牌行为?刑事责任作为法律规制的最后手段,其运用需要保持谦抑和审慎的态度。只有在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民事诉讼(如赔偿损失)等措施不足以威慑或制止违法行为,或者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刑事责任才应被考虑。在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尚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贸然引入重刑罚责(如自由刑)可能会抑制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发展,反而不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针对该类经济违法行为,应更多地通过威慑力较强的罚款惩罚违规者,罚款金额视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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