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最终披露的一致行动关系来看,与汇能海投有一致行动关系的4家法人股东合计持有ST新潮高达20%的股权,但在股份比例达到5%举牌线时,相关方并未停止买卖股票,且未履行信披义务,并在多个时点均触发信息披露虚假陈述。

  通过分析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的4名股东汇能海投、北京盛邦、芯茂会世1号、梵海汇享的过往持股变动,不难发现,早在北京盛邦2023年12月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公司5.51%股权但尚未过户时,就应当说明与持股比例在4.98%的芯茂会世1号之前的关联关系,2024年1月完成过户时更应该披露达到15%的简式权益报告。2023年12月汇能海投在取得公司0.02%股份时,即与芯茂会世1号合计达到5%持股比例的节点,同样应当披露简式权益报告书,并且应当在双方合计持股分别达6%、7%、8%、9%时披露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同时,梵海汇享在2024年一季度取得公司股权时,均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每变动1%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此外,在2024年二季度,上述四名一致行动人已合计持股比例达20%以上,同样未披露详式权益报告书。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