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24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围绕“保障权益防风险”年度主题,联合开展“金融教育宣传月”活动。以“金融为民谱新篇 守护权益防风险”为活动口号,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面向人民群众普及反诈防非常识和理性投资知识,重点突出防范非法金融活动侵害、金融惠民利民措施等方面宣传,提升投资者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另一方面,面向机构内部和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和弘扬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开展诚信建设,推动基金行业服务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一、证监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紫晶存储案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高效赔偿

2023年12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涉嫌未勤勉尽责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4家中介机构(以下合称4家中介机构)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证监承诺公告〔2023〕1号、2号、3号、4号)。根据协议,4家中介机构共计交纳约12.75亿元承诺金,除了前期先行赔付的约10.86亿元投资者损失以外,还需向承诺金管理机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交纳约1.89亿元承诺金,其中包括尚未支付的约1179万元投资者损失款,并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截至目前,4家中介机构已向投保基金公司交齐承诺金,并进行了自查整改,中国证监会进行了现场核查验收。鉴于4家中介机构已经履行承诺认可协议,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749号)第十五条等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终止对4家中介机构上述事项的调查。

本案作为2019年《证券法》修订后首例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案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较高效率地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在救济、惩戒、教育、化解市场矛盾纠纷等方面的综合性作用。本案通过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督促当事人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中介机构通过先行赔付程序在两个月内赔偿16,986户投资者(占总受损人数97.22%)约10.86亿元(占总损失金额98.93%)。后续,投保基金公司还将依照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在前期先行赔付中未申领赔偿金的适格投资者可以继续向投保基金公司申领相应的承诺金赔偿。在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4家中介机构也付出了总计约12.75亿元(为其业务收入的10倍多)的经济代价,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信富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2020年7月,原告卫龙武通过“今日头条”广告推荐得知中方信富公司,向中方信富公司支付5800元购买荐股软件,后支付368000元咨询服务费升级为会员。8月17日,中方信富公司向卫龙武邮寄《中方信富财务管理中心服务协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卫龙武以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原来商量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绝签字。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中方信富公司员工梁长元、王军勇以“主力资金”内幕消息诱导卫龙武进行证券交易,明确建议卫龙武购买两只股票,并多次要求卫龙武按其指示操作,承诺卫龙武翻倍收益,最终卫龙武亏损573397.57元。卫龙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举报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方信富公司退还卫龙武368000元、5800元。2021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向卫龙武的书面答复中认为,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未完成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且未签约即收费,提供投资顾问性质服务未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服务留痕不全等问题。卫龙武以中方信富公司违规行为导致其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其损失573397.57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卫龙武的全部诉讼请求。卫龙武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中方信富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赔偿卫龙武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同时,卫龙武亦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中方信富公司对卫龙武的投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卫龙武投资损失401378.30元。

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属性,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服务,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体现该法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履职、加强投资者保护等理念,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精神,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实施欺诈投资者行为的法律后果,判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督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尽责归位,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以交易主体的理性判断为前提,本案判决亦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警示教育功能,即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于盲目相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虚假宣传,意图通过该方式获得远超理性投资的不当高额收益等有违证券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司法裁判认定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投资者均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增强资本市场活力、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司法裁判较好地实现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责任划分,充分彰显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功能。一方面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服务,引导树立客观谨慎、忠实客户的行业规范,压实证券投资服务机构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强化理性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减少非理性投机行为,从司法层面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从投机型市场向投资型市场转型,助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三、刘华栋诉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7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对雅百特公司、陆永等21名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认定雅百特公司公告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中期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后,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7月5日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众华所)和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众华所及相关人员在为雅百特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为该公司提供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专项审核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实现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元证券公司出具的2015年持续督导意见,2016年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核查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刘华栋主张因雅百特公司虚假陈述受到损失,起诉请求雅百特公司、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连带赔偿其投资损失9003.47元。一审法院判决雅百特公司赔偿刘华栋投资损失7201.57元,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证券服务机构履职时应当勤勉尽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尽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应根据其故意、过失等不同过错程度确定其责任。雅百特公司是信息披露的当然义务人,也是披露基础信息的提供者,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系依据雅百特公司提供的基础信息发表意见,对该基础信息予以核查、验证、确认等。对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损失,雅百特公司承担严格责任,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未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其中众华所存在获取审计证据不完整、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情况,金元证券公司存在未进行必要审慎核查情况,均存在过失,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结合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的工作职责、过错程度以及不实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因素,酌定众华所在30%的范围内、金元证券公司在20%的范围内对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撤销众华所、金元证券公司就雅百特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作出相应改判。

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追首恶”与“打帮凶”并举是推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中,参与财务报表编制、内部审核、外部审计、公开发布等活动的主体众多,独立董事和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等“内部人”了解真实财务情况的途径不同,对财务造假等行为的主观过错往往也存在差别,在责任追究中,应当坚持“过罚相当”、“过责相当”,做到既精准打击,又避免形成不必要的负面效应。本案二审在准确认定案涉证券服务机构职责内容和尽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其过错程度以及不实报告对投资者的影响力等因素进行酌定,判令其承担“比例连带责任”,在有效制裁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了对相关责任主体不加区分一概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负面效应,成为相关案件妥善审理的有益范例。

四、纪永红等人操纵证券市场、黄晓秋非法经营案

(一)操纵证券市场

2012年以来,曾艳平(另案处理)先后以他人名义成立并实际控制北京大隐鹏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红鸽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后陆续招聘被告人李世豪为财务负责人,被告人杨博为资金经理,被告人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为股票交易员,以公司化运作方式进行大量股票交易。2018年10月30日至2020年1月17日期间,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在明知曾艳平操纵新元科技股票价格谋利的情况下,通过实际控制的南虹、毕显平等54个证券账户,利用上述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方式操纵新元科技股票。李世豪负责调配资金、安排财务人员支付配资保证金及利息。杨博负责联系配资中介被告人黄晓秋等人,以支付保证金和利息的方式,获取大量出资方证券账户及出资方提供的3倍杠杆资金。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按照曾艳平的指令,负责操作上述证券账户,长期、大量买入、卖出新元科技股票。纪永红明知曾艳平上述操纵股票行为,仍向曾艳平提供资金帮助,分多次向曾艳平提供合计约6427万元用以支付新元科技出资方账户保证金及利息,并提供南虹名下融资融券账户供曾艳平使用。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在上述期间,账户组有143次持有新元科技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其中有3次持有新元科技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况,最高交易占比为54.08%。账户组有2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况,最高占比为21.00%。

(二)非法经营

被告人黄晓秋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通过杨博提供孙瑞雪等7人名下证券账户共计3760万元配资款供曾艳平买卖新元科技股票使用,并收取相应利息。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且系共同犯罪。黄晓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纪永红、李世豪、杨博、荣文沫、周洪源、靳文乐、陈飞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黄晓秋认罪悔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该院于2023年8月23日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分别判处纪永红等七名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一百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黄晓秋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案件已生效。

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和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高度重视,专门出台《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明确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该案的审理,有力打击了等证券犯罪行为,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证券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查清在案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强化释法析理,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内容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

中航基金整理制作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