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潮(SH600777)$  

我在最后这个图片里,给大家最后一次说清楚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

投资者完成纳税义务后

盈利分红汇回国不存在相关法律障碍



当年德隆刘志臣10%就可以是实控人

规定20%就不能?


很多事我已经不想炒冷饭


今天炒一波75页公告

2020年5月12日


如果有人可以把这75页公告全部看完

再来跟我辩...


我支持二刘,也因为

我说二刘也只是投资者

被德隆系蒙蔽

曾经的二刘,有这么一段...

国金阳关、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于2015年12月作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其成为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股东后,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随后2018年忍不住,放弃承诺

2015年投资3年的承诺,3.46元每股的溢价回购


汇能在我眼里

本来应该是白马骑士拯救新潮

现在看来

跟德隆没区别


汇能就是下一个德隆而已


至于分红,美元回流

你们谁都不看公告

谁待了挨个给你们解释,为啥行不行...

法律支持不支持...

追加内容

本文作者可以追加内容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