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最后这个图片里,给大家最后一次说清楚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规定
投资者完成纳税义务后
盈利分红汇回国不存在相关法律障碍
当年德隆刘志臣10%就可以是实控人
规定20%就不能?
很多事我已经不想炒冷饭
今天炒一波75页公告
2020年5月12日
如果有人可以把这75页公告全部看完
再来跟我辩...
我支持二刘,也因为
我说二刘也只是投资者
被德隆系蒙蔽
曾经的二刘,有这么一段...
国金阳关、中金君合、中金通合于2015年12月作出《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其成为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股东后,不向新潮能源(原新潮实业)提名董事、监事。
随后2018年忍不住,放弃承诺
2015年投资3年的承诺,3.46元每股的溢价回购
汇能在我眼里
本来应该是白马骑士拯救新潮
现在看来
跟德隆没区别
汇能就是下一个德隆而已
至于分红,美元回流
你们谁都不看公告
谁待了挨个给你们解释,为啥行不行...
法律支持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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