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书,其中涉及到了精功集团董事长金某顺,他被上海证监局罚款120万元。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上海证监局披露,为了维持“会稽山”股价,应对股票质押风险,经金某顺与总裁刘某宇对接商讨,2017年7月,上海太合汇投委会审议通过在二级市场增持“会稽山”等股票。
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为了保证太合汇增持“会稽山”等股票,经金某顺审批,精功集团、浙江精功控股有限公司、绍兴众富控股有限公司等先后向上海太合汇实际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
01
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上海太合汇控制使用庞增添益5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2号私募投资基金、庞增添益13号私募投资基金等3只私募基金产品的5个账户(以下简称案涉账户组),交易“会稽山”股票。
02
操纵“会稽山”股票情况
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操纵期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7年12月19日至2018年7月10日)
该阶段以买入建仓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从0上升至1.02%,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从0上升至1.26%。
第二阶段(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17日)
该阶段以拉抬股价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上升至4.05%,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5.03%。
该阶段内,“会稽山”股价上涨12.62%,偏离上证指数22.03%。
第三阶段(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2月19日)
该阶段以维持股价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上升至4.89%,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上升至6.08%。
第四阶段(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4月8日)
该阶段以卖出清仓为主,案涉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逐步下降至0,案涉账户组持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逐步下降至0。
经计算,案涉账户组在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4月8日期间买入“会稽山”股票43,207,438股,并全部卖出,合计亏损约1,734,936.20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刘某宇作为时任上海太合汇总裁,与金某顺对接商讨,参与了上海太合汇投委会审议,并下达具体投资指令,是上海太合汇操纵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金某顺、上海太合汇、刘某宇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会中,陈述了申辩意见。
经复核,上海证监局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为应对股票质押风险,金某顺、上海太合汇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影响“会稽山”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当事人在调查中已自认开展案涉违法行为。虽然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与调查时陈述不同的意见,但是考虑到在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形式符合要求,内容上可直接地指向案件主要事实并相互印证,且当事人在后陈述属于反言,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本局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精功集团等提供的资金。一是案涉相关款项划转与案涉账户组交易时点接近,且与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二是当事人关于6,700万元资金性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相关主张存在矛盾,难以自洽。金某顺、上海太合汇补充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三是上市公司是否发布大股东增持公告不影响本案操纵市场行为的认定,且本案违法行为系精功集团等提供资金后,由相关私募基金产品的账户进行交易,不属于股东增持。四是针对当事人关于2017年12月8日的1,000万元资金性质的意见,本局予以采纳。
第四,当事人提出的不存在平仓风险、不具有持股优势、“会稽山”股价变动趋势符合黄酒行业上市公司股价变动趋势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上海太合汇未要求精功集团赔偿或补足、看好“会稽山”、以不低于“市场最新成交价”“市场买一价”买入不构成操纵市场、符合宏观政策、未收到证券公司异常交易警示等主张,不影响本案对操纵市场违法行为的认定。
第五,违法行为的线索已进入到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视野,即可认定违法行为已被发现。本局发现涉案违法行为距离其终止未超过两年,故本次行政处罚未超过追责时效。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2017年12月8日支付的1,000万元性质的意见,本局予以采纳,并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调整。对当事人提出的其他陈述申辩意见,本局不予采纳。
上海证监局决定:
一、对金某顺、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两百四十万元罚款,其中对金某顺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对上海登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处以一百二十万元罚款;
二、对刘某宇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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