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阳光人寿新疆分公司客户艾先生于2022年3月26日为自己投保《阳光人寿阳光保(尊享版)》10万元,附加住院费用E,保额6000元,客户在2023年10月11日复效时故意隐瞒自己高血压、风湿性关节炎病史,对健康告知内容全部选择无异常,保单正常承保。艾先生于2023年11月30日因高血压3级申请理赔,经调查,艾先生复效时未作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做出解除合同,拒付保险金的理赔结论。

法律分析: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

本案中史先生在投保时并未告知保险公司投保前患有冠心病的既往病史,影响了保单正常理赔。

风险提示:

1.金融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将过往病史等有关健康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能隐瞒健康状况。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指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需指定医疗机构对被保险人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要求的体检结果不能等同于如实告知,即使投保时金融消费者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且结果完全正常,投保时也要进行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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