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深交所披露,因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本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中超股份创业板IPO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别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评估机构为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中超股份2003 年,公司主要从事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超细氢氧化铝、特种氧化铝、勃姆石等。

2021 年度-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8,147.44万元、83,386.88万元、93,574.81万元;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3,803.09万元、14,197.51万元、14,329.98万元。

中超股份创业板IPO拟募集资金12.4亿元,用于“年产 12 万吨氢氧化铝微粉建设项目”、“年产 3 万吨高白超细氢氧化镁阻燃剂项目”、“年产 3 万吨新能源电池涂覆材料用特种氧化铝项目”、“年产 1 万吨勃姆石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二期)”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019年,中超股份就有披露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当时的募投项目为“年产 12万吨氢氧化铝微粉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所需的募集资金总额为6.93亿元。

2019年7月12日,证监会披露的申请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显示,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便是被抽中现场检查企业之一。

中超股份及保荐机构2019 年 8 月 2 日向证监会提交了《关于撤回洛阳中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撤回材料后,证监会未对其进行现场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2020 年 10 月 15 日上交所受理了中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但仅三个月时间,中超股份便撤回发行上市申请。

而中超股份科创板上市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9.16亿元,较首次申报创业板时增加约2.23亿元。

上交所审核问询函提到,发行人于 2019 年 6 月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创业板 IPO 申请文件,2019 年 7月被抽到现场检查。

并要求发行人说明:

(1)前次申报至终止审查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撤回 IPO 申请文件的具体原因,相关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2)现场检查所沟通的问题,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现场检查所形成的规范整改意见;

(3)前次申报与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所披露信息的差异及差异原因;

(4)两次申报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变更情况(如有)及原因。

本次创业板申报稿披露,裴广斌、张金华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裴广斌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6.79%,通过紫光文化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36%,通过鼎坤文化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68%,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34.83%;张金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6.79%。裴广斌与张金华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1.61%。

裴广斌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研发中心主任,张金华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深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函中再次关注到前两次申报的问题,发行人此前分别于 2019 年、2020 年申报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后撤回。本次申报,保荐人于 2021 年 9 月开始尽职调查,2022 年 1 月开始辅导,2023 年 5 月完成辅导。

并要求发行人说明:

(1)说明前两次申报撤回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发行上市实质性障碍;前次申报科创板撤回后是否存在整改事项,结合发行人经营情况、上市规划及中介机构主要工作情况等说明在中介机构及主要签字人员未发生变动、财务数据未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本次申报保荐人尽职调查及辅导用时超过 1 年半的原因。

(2)说明前两次申报与本次申报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并说明差异原因;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技术水平、客户供应商结构等方面的变动情况。

(3)说明发行人前次申报科创板时披露了市场占有率具体占比,本次未披露相关数据的原因;本次招股说明书中产品性能优势等部分使用的检测数据与前次申报科创板时使用的数据一致,说明相关数据是否仍有效,能否代表发行人与行业最新技术水平;说明本次申请文件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应更新未更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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