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因一则公告《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点燃市场乐观情绪,仿佛重组“板上钉钉”,大局已定。而近期《浙商》杂志一篇文章《新湖集团疑遭“远洋捕捞”式办案 上百亿资产或不翼而飞》,似乎重组股权之争才刚刚拉开序幕,重组之事还存在诸多变数,事情并非如此简单,给市场“浇了一盆凉水”。双方围绕新疆矿业的股权归属各执一词,“九头鸟”与浙商缠斗在一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说辞。文章内容是明“牌”,文章背后的故事是“暗瞧”。披露个中“玄机”,真相方能“水落石出”。
一、新湖集团与宜化集团前董事长蒋远华的关系。
浙江新湖集团与湖北宜化集团,是怎么样勾连上的,一个沿海浙江企业和一个内地企业,它们是如何结缘的?原来宜化集团前董事长蒋远华与新湖集团董事长黄伟是儿女亲家,即蒋远华的女儿嫁给黄伟的儿子。“肥水不流外人田”,新湖集团收购北京华易隆鑫的七个自然人的股权,也就有了最好的注脚。新湖以二亿元“白菜价”购得华易隆鑫所拥有的新疆矿业的41%股权,也就不难理解了。不过,大股东仍然是宜化集团,新湖集团只是二股东。当然这层“微妙”关系以上两篇文章都未提及。
二、胡的违法行为与华易隆盛有没有关系?按照浙江方面的说法,新湖集团收购湖北华易隆盛在2010年6月,而胡行贿宜化前董事长蒋远华之妻是2010年7月,那时候胡已不是华易隆盛的股东,与华易隆盛没有任何干系?胡的行贿,其余六名股东“毫不知情”。这点于情于理似乎说不通,胡为何要行贿蒋远华,当然是有目的。因为蒋远华时任大股东宜化集团“一把手”,大权在握,没有蒋的支持和同意,就没有华易隆盛的什么事情,也就没有新湖集团染指新疆矿业的可能性。这七个自然人股东无非都是蒋的“白手套而已”,私人行贿只是形式,图公司利益才是根本。
三、蒋案与胡案。蒋远华因行贿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等罪早已锒铛入狱。而胡案因行贿而被法办事实清楚,想必胡已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排除胡为减轻刑罚,将个人犯罪事实往单位行贿来转移可能性,但是将蒋案与胡案放在一起,个中缘由及犯罪事实便可得到验证,证据的链条就会比较清楚,这些应该有案卷可查,来不得半点疏漏。
四、新湖集团的贡献。新湖集团在新疆矿业从亏损到盈利,从先探矿权到采矿权证的获得等一系列过程中,到底有多大贡献?是否象《浙商》文章中讲的那样,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似乎全是新湖功劳?客观地讲,新湖是有贡献的,但是不应该忽视彼时宜昌国资仍是大股东,没有宜化国有资产投入的承诺、宜化国有身份以及宜化的投入,单靠民企浙江新湖是难能有所作为的。财务投入的数据是可以从公司历年财报反映出来的,纸写笔载,来不得假的。
五、舆论战到底威力几何?在法院判决“吃亏”情况下,浙江方首先掀起“舆论战”,浙江传媒,北京法律大V加之新湖信托节点“爆雷”,纷纷指向地方法院判决有误及造成了关联负面影响,如营商环境、民营企业保护以及财务损失,一时间“山雨欲来风满楼”,湖北方面感觉压力不少,事情本身正发生扩大化逆转效应。地方媒体各为其主,为当事双方造势,这一点浙商舆论无疑“走在前列”,先声夺人。舆论战是整个股权大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虚虚实实,但是与论战的新闻发酵效应,是有时效性,最终能够多大程度影响和主宰法律诉讼,有待时间观察?
六、重组未来。浙江掀起的舆论战,对于本已明朗确定的宜化重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虽然现在新疆股权工商变更已经“尘埃落定”,但是浙江的过户给宜昌国资委的股权已经冻结,事情究竟向什么样方向发展,一下子变得模糊起来。重组的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但是从国有资产保护和民营企业维护的视野来考虑,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我们最终希望该事能妥善处理,宜化集团和新湖集团利益兼顾,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宜化重组之路不是坦途。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一个公正、公平与互助双赢被各方面所接受的方案将考验法律界、地方政府、媒体及国企民企相关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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