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湖北省数据局官网公开发布了《湖北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管理办法》)。
为加速释放公共数据价值、发挥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示范效应的有关要求,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湖北省数据局就《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政策起草说明文件介绍,《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考虑了以下4个重点:一是构建“统一授权+特许开发”的湖北模式,打造充分竞争市场。二是创新数据激励机制,探索收益分配模式。三是构建全省一体化授权运营平台,统一监管运营体系。四是定义全流程关键环节,明确责任权利机制。
《管理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分为总则、实施方案、授权管理、运营管理、数据激励、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和附则,以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为主线,聚焦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过程中的重点环节,结合我省公共数据资源禀赋及产业特色,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创新授权机制以及数据激励机制,最大程度促进公共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
在实施方案上,《管理办法》明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或数据提供单位,规定方案需经过同级人民政府“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明确方案核心内容。
明确采用统一授权与特许开发相结合的方式统筹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阐明授权运营主体、特许开发主体的确定流程及条件,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签订方式及主要内容,规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建设模式和要求,明确授权运营、特许开发期限及退出机制。
在数据激励方面,明确建立公共数据贡献评价指标,对数据提供单位贡献情况进行评价和激励;允许数据提供单位推荐本领域产品开发商,充分激发数据提供单位的供数积极性;鼓励引入社会数据,促进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开发利用,探索多元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创造鼓励创新、合理宽容的政策环境。
“未来,谁能更好的掌握数据要素,谁就能掌握了金融发展的制高点。”前央行行长易纲在2019年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年会上的这句话发人深省。数据要素,已经成为当下后信息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在数字经济社会,数据已成为企业创新和发展的关键资源,数据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未来谁能掌握和有效利用数据资源,谁就能够在经营中获得最为准确的资讯,为精准决策提供依据,从而推动企业经营效率的提升和服务创新,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不败之地。
(1) 数据资产入表的政策背景
“大数据”于2014年3月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之后国务院会议多次强调要开发应用好大数据这一基础性战略资源;2020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将数据要素列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科技并列的第五大生产要素;5月,颁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培育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建立数据资源清单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权属界定、交易流通等标准和措施。2022年1月,国务院在《“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明确,到2025年要初步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流通。1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即“《数据二十条》”),明确了数据要素的产权运行机制、数据确权授权机制、权益保护制度、流通和交易制度、跨境流通机制以及收益分配制度等,成为我国数据要素的顶层设计文件。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会计暂行规定》”),明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方式。自此,正式拉开了我国数据资产入表的序幕。
(2) 数据资产入表的意义
数据资源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是人类进入数字经济社会的关键生产要素,对我国各领域高质量发展的意义深远。如同工业革命后机器代替人力将人类体能极限极大地提升、信息革命后互联网将人们的沟通交易成本缩短到近乎无限小一样,以数据要素为基础的数字经济社会将会极大的提高社会全要素的生产效率,使有限资源得到近乎最优的配置,社会整体的生产方式也会因此而得以进化,从而使社会更加繁荣,财富水平进一步提高。
从企业层面来说,数据资产入表使数据资源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产得以从会计角度进行确认和计量,使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所生成或收集的数据资源不再简单的费用化计入损益,而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资产得以对其使用、交易或处置,增厚企业的资产,改善企业的净利润,并引导企业衍生出以数据资产为基础资产新类型产品,创造潜在的商业机会。
02
数据的资产化
(1) 什么是数据资产?
要认识一个新事物,首先应从其定义入手。我国当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数据资产进行明确的定义,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0月联合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 管理要求》(国标GB/T 40685-2021,以下简称“《国标GB/T 40685》”)中对“数据资产”进行了规定:“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23年10月颁行的《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数据资产,是指特定主体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货币计量的,且能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数据资源。”由此可见,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对“数据资产”一词的解释,基本上沿用了《国标GB/T 40685》中的定义。由此可知,数据资产本质上是数据资源的资产化成果,具备“拥有或控制”、“可被计量”并且可以产生“经济利益”三种特性。
此外,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9年12月发布的《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中对数据资产的基本特征进行了概括,即数据资产具有非实体性(无实物形态)、依托性(须依存一定的介质而存在)、多样性(表现形式多样,数字、表格、图像)、可加工性(可增加、删除、加工)以及价值易变性(价值并非一成不变)。
(2)数据资产有哪些类型?
《数据二十条》从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的不同,将数据分为了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三大类,并据此建立分级确权授权制度,成为我国数据产权制度的基础。根据数据所属的行业不同,数据类型可以分为政府数据、农业数据、金融数据、交通数据、医疗数据、个人数据【1】;根据数据的属性特征不同,数据类型可以分为用户关系数据、社交数据、交易数据、信用数据、移动数据、需求数据;根据数据的用途不同,数据类型可以分为精准化营销数据、产品销售预测和需求管理数据、客户关系管理数据、风险管控数据【2】。准确辨识数据的类型,才能将同种类的数据要素进行准确的划分归集,为数据资源资产化、产品化乃至最终完成入表做好准备。
根据目前市场上已经完成的数据资产登记情况,经笔者统计,截至完稿之日城市建设类数据共有3单,数据内容为特定期间及区域内的道路、桥梁检测、地下管线以及建筑设计、建设、测量数据;公共信息类数据共有10单,数据内容主要为供热、水务等在公共服务中收集或产生的数据;交通运输类数据共有28单,数据内容主要为城市公交出行、公共停车泊位、地铁运营、高速公路及智慧交通等数据;金融类有12单,数据内容主要为信用数据、支付指数、金融场景应用等数据;农业类有4单,数据内容为生态数据、农村产权交易数据、农作物生产数据等;港口类数据有3单,数据内容为港口量预测模型、干散货码头货物转水分析以及集装箱码头生产操作系统等数据集;环保类数据有2单,数据内容分别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与服务以及污染治理相关的数据;通信类数据有1单,数据内容为区域通信管线运营数据。
(3)数据资产如何完成入表?
数据要素积累到一定规模则形成数据资源,数据资源中并非全部的数据要素都具备经济价值,数据资源中存在着有用数据和无用数据,无用数据无法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因此,需要对数据资源进行一定的技术性处理,清理掉重复数据和无用数据,筛选出有用数据,提高数据资源的价值密度,最终使有用的、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收益的数据集成为权属明确、可被计量的数据资源。
1、数据资产化与数据产品化之间的关系
数据资源在经过一系列的会计、法律上处理之后,可以成为可纳入财务报表的资产,即数据资产,这整个流程也可以称之为“数据资产化”。与数据的资产化相近的另一个概念,就是数据资源的产品化,即形成“数据产品”。目前,关于数据资产与数据产品的基础或前后关系,实务中存在着不同看法:有的观点认为,从经济学和会计学的视角来看,数据产品、数据商品都是需要作为资产计入会计报表才可以作为经济活动的标的,数据资产化是数据产品得以实现的基础【3】;亦有观点认为,数据资产化的路径应为从数据资源到数据产品、再到可交易数据产品、最后到数据资产的三步法【4】。那么,数据资产与数据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必须的联系,笔者将在此予以分析。
2、数据的资产化
数据资产入表是数据资产化的最终体现方式。据前所述,一个数据集被认定为数据资产,需要满足3个必要条件:即拥有这一数据集的数据权属,数据集的成本或价值是能够被可靠的计量,数据集可以产生经济利益。对于一个数据资源的持有主体而言,在完成数据资产化的认定时,确认数据集是否满足可以产生经济利益是较为容易甄别和确认的,数据集具备价值(即数据集可以为企业经营带来直接或间接收益),且可被使用(即通过特定的方式、手段或设备可以有效读取该等数据)即可。相较而言,数据权属以及如何计量属于实务中的难点,不同类型的数据资源其权属确认以及计量方式不同。《数据二十条》建立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一“三权分置”的产权制度,在实务中数据确权及计量将由专业机构进行专门处理。
3、数据的产品化
我国法律法规、国家部委级规范性文件中没有对“数据产品”进行定义,深圳市发改委在《深圳市数据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到,“数据产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对数据资源投入实质性劳动形成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数据集、数据分析报告、数据可视化产品、数据指数、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数据)、加密数据等。”上海数据交易所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数据产品登记规范(试行)》中明确了数据资产的类型,将数据产品分为了“数据集”“数据服务”以及“数据应用”三种类型,其中明确:“数据集指数据资源经过加工处理后,形成有一定主题的、可满足用户模型化需求的数据集合。数据服务指数据资源经过加工处理后,可提供定制化服务,为用户提供满足其特定信息需求的数据处理结果。数据应用指数据资源经过软件、算法、模型等工具处理,或经过工具处理后可提供定制化服务,形成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数据产品定义可以简单总结为经过加工处理之后,具备特定商业化用途的数据及其衍生产品。
数据产品是得以在各地数据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商品,是国家构建数据交易统一大市场政策的产物,也是国家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的要求。在我国,数据交易并非新鲜事物,市场上的数据交易已经进行了多年。但由于属于场外交易,没有统一的交易标准和规则,数据交易双方更多是针对数据资源的确认、交割以及价格等进行一事一议的洽谈,因此,数据侵权、非法数据流通、数据产权纠纷等问题层出不穷。数据的产品化,即国家通过制订规则,将数据来源、数据产权、数据质量、数据使用等与数据资源交易相关的内容进行标准化、制度化,使数据采集生成、加工处理、流通交易等数据全流程合法合规、安全可控,进而更好的保护交易、降低成本。
由此可见,数据的资产化与数据的产品化目的并不相同,两者之间也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前后关系,数据资产入表并不要求数据首先产品化,数据的产品化也并不要求该等数据资源作为资产计入会计报表为前提。
从目前已经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案例来看,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企业往往都是先在数据交易所完成数据产品的登记。究其原因,如前所述,主要是各地数据交易所均已制订了数据产品登记具体规则,该等规则所要求的确认或披露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数据资产入表的3个必要条件,并且完成数据资产登记之后,还可获得数据资产产权证书,是数据资产权属的有利证明文件。此外,还考虑到相关登记或挂牌补贴以及方便未来数据产品交易等因素,所以,实务中通常都是先完成数据资产在数据交易所的登记手续,然后再进一步完成数据资产的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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