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汇能集团股东权利是否要被限制的问题,我回顾了一下汇能收购新潮这个事情的整个过程,汇能集团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先后买入新潮股票,但是由于信披不充分,存在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受到监管层的关注,山东证监局要求:责令整改。

山东证监局要求整改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具体“责令改正”的行为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

从法律行为上来说,汇能海投只要在收购后,及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任何人无权利限制汇能海投的股东权利。

也就是说,公司即使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其作为新潮能源的合法股东身份毋庸置疑。股东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除非股东自愿放弃,否则非经严格法律程序不得剥夺或限制。这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

以往的案例来看,公司董事会无权做出任何限制股东权利相关决议,

比如当年康-达-尔和京-基集-团股权争夺期间,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限制股东权利相关决议,被法院宣布无效。$ST新潮(SH600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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