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明确,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制定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制度,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一)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部门或人员;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三)上市公司内部考核评价方法;
(四)对上市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上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的具体监测预警机制安排;
(五)上市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的应对措施。主要指数成份股公司应当就市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在年度业绩说明会中进行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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