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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上饶市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一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条例》进一步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水平和权威性,有利于从源头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

二是完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行为边界,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三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条例》有利于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造活力,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推动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四是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的现实需要。《条例》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有利于优化市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条例》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起草单位)。

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是起草单位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统称政策措施)。


三、《条例》规定的有关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一是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研究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力量,并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三是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条例》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哪些?

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二)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四)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五)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一)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二)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三)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四)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五)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六)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一)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二)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三)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是不得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三)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四)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此外,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或者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等规定情形的,且没有对公平竞争影响更小的替代方案,并能够确定合理的实施期限或者终止条件的,可以出台。


五、《条例》围绕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作了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是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四是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得出台。


六、《条例》在强化监督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

二是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是国务院定期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设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情况、举报处理情况等开展督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是起草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逾期仍未整改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起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条例》有哪些亮点?

一是审查范围更加全面。在原有基础上,将起草单位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纳入审查范围。

二是职责定位更加清晰。明确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是审查标准更加优化。针对审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对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情形进行系统性梳理,优化完善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和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类审查标准。

四是政策协调更加完善。进一步完善例外规定,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等纳入适用情形,规定了比例原则,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统筹协调。

五是审查机制更加健全。根据政策措施不同情形合理确定审查主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六是监督保障更加有力。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举报处理、督查、约谈等制度机制,明确法律责任,保障制度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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