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公开披露文件分析,我认为本次交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给予双方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退出的权利。本次现金选择权的设置将参考过往案例和最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发股的相关规定,在市场参考价格基础上予以一定的折扣来设定现金选择权的价格。
从当前公开披露文件看,本次现金选择权设置主要有如下几方面考虑:
(1)现金选择权给予投资者的保障措施,保证投资者有退出渠道。本次交易将由集团或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提供现金选择权,感觉一定程度上充分反应了集团对本次交易的信心。
(2)合并双方的现金选择权均选择了相同的定价基准,体现了对双方股东的公平对待。
(3)现金选择权设置折价相对正常,应该是从《公司法》立法本意出发,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是为了保证对于公司合并、分立等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能够获得有效的退出渠道。本次合并双方均为上市公司,合并双方的股份有较好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因此,现金选择权作为保障措施,和现在市场价格有一定折价是非常正常的,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本次换股价格给与了双方股东相对较高的价格,也是为了鼓励双方股东换股;而现金选择权比换股价格低,一是过往案例中也有先例,另一个也是为了鼓励换股、有利于促进股东积极参与换股,共享合并双方的长期整合红利,减少中小股东为了获得反对票中潜在的短期套利空间、违背其对本次交易的真实意思而在股东大会中投出反对票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的发生才是对中小股东最大的伤害,目前的现金选择权设置是能够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对本次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4)应该是考虑到近期二级市场的波动较大,因此在选择市场参考交易价格时,选择了时间较长的一个区间取得市场参考价格。(有的吧友说120个月,,,,,这你得跟监管单独沟通修改法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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