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概率改判!重申我在2024年1月12日的评论观点:担保文件可能是伪造的,文件加盖的印章也可能是伪造的!但是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最后召开股东大会批准才行。就股东大会这关就不好蒙混!股东大会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必须有律师事务所发表专门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必须载明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包括大会召集人、出席对象、现场和网络投票时间和投票流程、投票结果等重要数据,这些都是不可伪造的!没有这些,说明一切都是假的,都是违法的,都是无效的!借款方极大可能构成犯罪!出借人应该知道对方这些程序必不可少,但却忽视,视为与借款方同犯。担保文件的印章如果是真的,公章保管人也可能构成渎职;如果是假的,公章保管人无责。由此可见,此案可能涉及个人经济犯罪,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担保和赔偿责任(仲裁案已经判决公司无需担责,对违规借款案二审有参考意义)。
其次,2024年6月7日,公司取得张曦先生之妹张华芳女士出具的承诺函:本人就贵司涉及的高彩娥与贵司、张曦、张华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案号:(2023)浙0109民初17652号]、[二审案号:
(2024)浙01民终 4410 号])作出如下承诺:若上述案件最终判决贵司承担还款义务,本人将尽全力全额赔偿贵司因履行上述案件的生效判决支付的全部款项。其实很多人没理解这个承诺的言外之意,甚至刻意的忽略之!这里我就不说透了,懂的人应该都懂!
综上,二审大概率不担责!即使退一万步需要担责的话,也会由张曦之妹对公司全额赔偿,故公司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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