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斯(SZ002615)$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9 月 27 日(周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7 日 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 1 号印象展厅 3 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8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15,472,0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20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213,183,36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71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9 人,代表股份 2,288,7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份的 0.4907%。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 179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288,7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07%。

(4)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15,315,0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反对 11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7%; 弃权 4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31,6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3.1381%;反对 111,3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652%;弃权 4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968%。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15,278,6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2%;反对 13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4%; 弃权 5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95,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1.5499%;反对 13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0602%;弃权 5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9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5,269,1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8%;反对 1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 弃权 6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9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5,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1.1348%;反对 14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1301%;弃权 6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2.73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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