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3 年 2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2 次委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和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本案《公告》中,已经说明了构成关联交易。这次的《重组预案》就是大股东董事回避表决的,只有独立董事投票表决,你看一下两家公告的《重组预案》表决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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