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园林:深交所发出的批评函,意义何在?
2024年9月30日,“东方园林:因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深交所通报批评”。具体内容如下:南方财经9月30日电,据企业预警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年度报告存在错报及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错报等问题,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慕英杰、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本人印象中,前期已经就此深交所已经发出过类似函,于是查了一下:
8月2日,“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深证上〔2024〕617 号
关于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4 号楼东方园林大厦;
张浩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在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其中未披露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下简称净资产)情况。4 月 19 日,公司披露的《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根据公司 4 月 27 日披露的《2023 年年 度报告》,2023 年度公司经审计净利润为-50.83 亿元,期末净资产为-1.97 亿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在首次披露的《2023 年度业绩预告》中未准确预计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且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1 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 5.1.9 条第二款、第 9.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张浩楠、总裁贾莹、财务负责人李在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1 条第一款、 第 5.1.9 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 月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浩楠、总裁 贾莹、财务负责人李在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2 日
经对比:深交所9月30日评判函,责任人为描述为“其时任董事长慕英杰、时任总裁、董事刘伟杰给予通报批评处分”。8月2日责任人描述为“张浩楠,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贾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李在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具体事由应该是统一事由,只是责任人不同。不知道这两个批评函是否是同一属性,是否有利于深交所出具“东方园林重整无意见函”。请熟悉重整程序的股友鉴别。
至于有的网友说媒体有意黑东方园林重整,而故意发黑料。因为深交所公告中找不到出处。我认为可能性不大,因为这涉及违法,南方财经媒体没这个胆子,也没有这个必要。
无论涉及园林的消息,我们注意甄别就行了,不要被误导。因为园林重整事宜,股价在本次行情中表现很不好,浪费了这波行情,持有园林的股友心里很不好受,这个时候更需要冷静,相信有得就有失。安心等待就好。我一直持有园林,静待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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