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某种方式占用了东旭光电95亿巨额资金,且这种占用并非出于正常的经营需求,而是出于非经营性目的。这种行为导致了东旭光电的资金流失,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财务状况。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不仅损害了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也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东旭光电作为上市公司,其资金属于全体股东所有,而非控股股东的个人财产。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严重侵害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破坏了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因此,归还这部分资金是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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