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为“充分发挥标准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等方面的规范和引领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标准委组织编制了《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指南》提出,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国家数据标准体系,围绕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数据管理、数据服务、训练数据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数据确权、数据资源定价、企业数据范式交易等方面制修订30项以上数据领域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形成一批标准应用示范案例,建成标准验证和应用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具备数据管理能力评估、数据评价、数据服务能力评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绩效评估等能力的第三方标准化服务机构。
《指南》明确,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包含基础通用、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流通、融合应用、安全保障等7个部分。
数据基础设施方面,标准涉及存算设施中的数据算力设施、数据存储设施,网络设施中的5G网络数据传输、光纤数据传输、卫星互联网数据传输,此外还有流通利用设施。
数据流通方面,标准包括数据产品、数据确权、数据资源定价、数据流通交易。
融合应用方面,标准涉及工业制造、农业农村、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服务、城市治理、绿色低碳。
安全保障方面,标准涉及数据基础设施安全,数据要素市场安全,数据流通安全。
此外,在数据资源中的数据治理方面,标准包括数据业务规划、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调查盘点、数据资源登记;训练数据集方面的标准包括训练数据集采集处理、训练数据集标注、训练数据集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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