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肖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鉴于被告人肖某有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给予适用缓刑考验。据此,信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刚看到一个案例,就想问下美盛的股东们,为什么赵小强还没有进局子,为什么资金侵占3年都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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