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核钛白在2023年的定增中,中信证券和海通证券通过一系列复杂的金融操作参与了定增套利。具体来说,中信证券的孙公司中信中证向中核钛白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推荐了一个定增多空方案,这个方案允许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平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而不需要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就可以回笼资金和收益。

在这个过程中,王某某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公司的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中信证券在知情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融券服务,协助其进行定增套利。海通证券则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了中核钛白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了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

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王某某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约5816万元,洪某某、王某某通过1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约1419万元、247万元。中信证券的融券业务收入约为191万元,海通证券的收益互换业务收入约为78.94万元。

然而,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最终中国证监会对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某某、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等涉案主体进行了处罚,合计罚没2.35亿元,其中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约7753万元,罚款约1.5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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